PED认证
日期:2012-12-18 来源:乐清市百思特科技咨询中心PED包含以下几方面:
1、承压设备指令(97/23/EC)。
所谓压力设备是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高于0.5巴,可以组成任何一个“指令”管辖范围内的压力系统的各种元件。
这些元件大致可分为五类:容器(不包括核容器以及船和飞机用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以及由这些元件所组装在一起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组合件。
如:蒸汽发生器,板式换热器,蓄能器,手提/推车灭火器,冻干机,钢瓶等等
2、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4/404/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C)于1990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经两次版本修正(90/488/EC 及93/68/EC)后,于2009年汇编成2009/105/EC,并于2009年9月20日强制执行。
凡属该指令所规范的产品均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才准许在欧盟市场销售。在国内厂商所制造的机械产品中,如空压机的压力筒、橡塑料机械的蓄压筒、冲床的蓄压筒等均属该指令的规范。
一、简介
该指令仅针对完全满足以下要求的压力容器
(1) 承装空气或氮气的,非燃烧的,内部表压力大于0.5bar的焊接容器。
(2) 容器承压的部件和组件应有非合金优质钢或非合金铝或非老化硬化铝合金制成。
(3) 一个圆筒形壳体,其圆形截面使用与圆筒形壳体在同一轴线上的外表呈蝶形和/或平面形的封头予以封闭封塞容器的两边端板和容器长圆部份的中心轴需相同。或,是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封头封闭的圆筒形壳体。
(4) 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30bar,压力与容量的乘积不得超过10000bar*liter。
(5) 最低工作温度不得低于-50℃,钢材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300℃,铝材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100℃。
二、指令不适用之容器
(1) 供核能使用之容器。
(2) 供船只或飞机内安装使用或推进此类工具用之容器。
(3) 供灭火器用之容器。
三、参考标准
EN 286-1
EN 286-2
EN286-3
EN 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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