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CE认证新指令

                           日期:2012-12-24     来源:乐清市百思特科技咨询中心     

 机械CE认证指令- 2006/42/EC :
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 于2006年公布,将在2009年12月29号强制执行,所有输欧机械产品都必须在强制执行日期后,将旧版指令98/37/EC下的CE证书或声明换为新指令2006/42/EC。欧盟规定没有过渡期可以让现行的MD指令98/37/EC和新指令2006/42/EC同时使用(例外:唯有像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与现行CE认证" 机械CE认证指令98/37/EC相比,新指令在适用范围、与其他指导法令的界线、市场监督、安全性零组件、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要求和明显的变化:
A.新版机械指令在适用范围的扩充:
指令的适用产品:
(a)机械没备;
(b)可互换设备;
(c)安全性零组件;
(d)升降机附件;
(e)链条、绳索、丝网;
(f)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B.合格评定程序改变:
1. 新版机械指令删除了老的合格评定程序- 文件充分证明(Certificate of adequacy)
  
文件充分证明- 即把编辑完整的TCF文件寄往欧盟某公告机构,当他们收到后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通过后此公告机构将给制造商颁发一份以“Certificate of adequacy”为抬头的书面文件。这种评定模式在新机械指令中已被取消。
2. 新版机械指令引入了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全面质量保证(Full quality assurance)
即制造商采取此程序进行机械合规性评估时,必须在机械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测试过程运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指定机构的监督。
C.加强了市场监督力度:
 
   由于目前不合法的CE认证证书或宣告太多,许多带有CE标志的机械产品并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机械指令加强市场监督力度。不论是欧盟各国的制造商,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盟境內的机械制造商,为了方便欧盟CE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新版机械指令规定:在制造商的宣告文件中必须要有制造商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并且此人必须被确定在欧盟境内。(原文:The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erson authorised to compile the technical file, who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也就是说,一但欧盟CE监督机构发现CE证书或宣告存在虚假迹象,机械产品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或机械产品出现了安全事故时,他们能够立即在欧盟境內联系到此负责人,此人代表制造商与欧盟当局处理CE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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